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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商標法近期修法動向

文 / 許瑞伶 商標部主任

近來,商標專責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智慧局」)不斷拋出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公告,包含新增加速審查機制、廢除異議制度、放寬主張優先權程序要件、新增商標對審制度…等,其中雖不乏有值得深入探討之議題,然則針對部分較無爭議之條文,智慧局已於民國(下同)109年10月27日擬具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下簡稱「修正草案」),共計修正16條、增訂2條,函送行政院審查,以下將彙整該修正草案內容並探討其欲解決之問題及對未來之影響:

明定商標代理人資格、登錄、過渡及相關懲處

(修正條文第6條、第12條:新增第109條之1、第98條之1)
商標相關規範具有高度專業性,在實務上,申請人或商標權人為了節省程序勞費以及避免公文收受、解讀之疏漏,多委任代理人代為處理商標業務,是以,代理人應熟稔商標相關法規並且對商標實務運作有一定程度之理解。本次修法智慧局將對商標代理人進行管理,根據修正條文內容商標代理人理應具備相當商標實務經驗(三年持續從事代理業務)或是經專業能力認證(通過智慧財產人員能力認證考試),方能登錄於智慧局公開之商標代理人名簿,以此管理商標代理之服務品質。

明確以電子方式為送達之授權依據

(修正條文第13條)
電子送件已經成為目前趨勢,各大事務所亦是多以效率較高之電子送件方式與智慧局進行公文往返,為符合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增訂電子文書送達規定,並明定相關適用範圍、效力、程序等應遵行事項之實施辦法。


明定適格之申請主體

(修正條文第19條、第99條)
參照釋字第486號解釋,因應商業主體於市場經營相關商品或服務業務之實際需求,明定商標註冊申請人適格之主體。除了自然人、法人之外,得由合夥組織(如聯合會計師、律師事務所等)、依法設立之非法人團體(如依人民團體法登記之協會、寺廟等)或是依商業登記法登記之商業提出申請,並配合第99條規定,使其依法取得訴訟主體地位,以維護商標註冊及使用權益之目的。


新增商標註冊申請案之加速審查制度

(修正條文第19條、第104條)
現行商標審查時長約為6個月,若是符合快軌機制(符合電子申請、平面商標、指定名稱、電子繳費等條件)則可以縮短至4個月,如今智慧局雖尚未公佈具體加速審查之效率以及費用,但應該可以預期開放加速審查後,民眾可以因應產業發展或維權需求,向智慧局申請加速審查,即時取得商標權利。
快軌機制-加速審查


擴大著名法人、商號或其他團體名稱之保護

(修正條文第30條)
以是否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為原則,將「相同或近似於」著名法人、商號或團體名稱者納入保護範圍,避免僅能排除「完全相同」者,較能符合商標審查之實務。


新增指示性合理使用

(修正條文第36條)
「商標合理使用」包括「描述性合理使用」及「指示性合理使用」兩種型態,現行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雖以「用途」一詞涵蓋,惟為了明確規範不受他人商標權效力拘束之情形,明定「描述性合理使用」、「指示性合理使用」、「善意先使用」及「權利耗盡」等內涵,以符合司法實務之適用。


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5款之「判決確定」以提出異議時為準

(修正條文第48條、第58條、第62條)
本次修法明定商標之註冊以違反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5款規定侵害他人之著作權專利權或其他權利而申請異議或評定者,其「經判決確定」之認定,以提出異議時為判斷基準,亦即在提出異議或評定申請時,就必須提出確定判決。

智慧局對於該法條修訂旨在避免法院尚未為侵權判決或尚未確定時,異議或評定容易因判決尚未確定而有第15款適用上之疑義,然而待到法院判決確定時,極有可能已經超過異議或評定之法定期間,對權利人維權手段而言卻是相當不利。


放寬提出評定申請人之規定以及廢止提出所需證據

(修正條文第57條、第58條、第65條)
鬆綁部分評定申請人程式要件,修正為「任何人」均得以違反第2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第1款至第8款規定提起評定,並明定商標註冊之撤銷,有可回復法律上利益者,得申請評定之規定;此外,對於廢止所需證據資料亦有一定程度之放寬。

隨著評定要件的放寬,商標異議程序與評定程序的重合性增高,其存在的必要性也隨之降低,本次修法將評定申請人條件部分放寬,可以看出智慧局對於未來廢除異議制度勢在必行,而自智慧局於110年1月7日預告之新版修正草案所提出之草案體系架構圖中,可發現智慧局已將商標法第四節異議條文刪除,並新增「複審及爭議審議」、「訴訟」二節條文,能夠預期商標救濟制度將迎來重大變革。


商標經異議或評定撤銷而未提起行政救濟或行政救濟駁回者,即為撤銷確定且商標權自始不存在

(修正條文第54條、第62條)
參照專利法,明文規定商標經異議或評定撤銷後,若未依法提起行政救濟或提起行政救濟經駁回確定者,即為確定,並且經異議或評定撤銷確定者,商標權之效力自始不存在。


其他修正條文

修正條文第30條:功能性部分以虛線呈現或聲明不專用
修正條文第66條:商標經廢止確定,商標權自廢止申請日後失其效力
修正條文第94條:證明標章、團體標章及團體商標不在加速審查之列

本次送交行政院審查之修正草案,雖尚未就智慧局公告之修法內容全部進行修正,僅就實務運作上有闕漏以及為符合國際趨勢之處進行補充,但是已能初窺智慧局對於未來商標法之規劃與變革;而針對智慧局於110年1月7日所預告之「兩造對審及簡併救濟層級」修法內容和可能造成之影響,未來的商標爭議、行政救濟以及訴訟又將如何進行,將成為相關業界矚目及探討之議題,值得密切關注。

參考資料

1. 109年11月4日公告「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審查版本
2.《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3. 110年1月7日公告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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