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蘋果公司商標爭議淺談商標真實使用及使用證據的有效性
文 / 陳智菱 商標代理人
事實背景
自從1997年蘋果公司廣告開始使用 「Think Different」 後,「Think Different」就為蘋果迷熟知。蘋果公司亦於1997年11月7日、1998年6月9日、2005年4月29日將該串文字申請註冊歐盟商標於第9、16及38類,分別取得註冊號000671321、000845461及004415063。
2016年10月14日,知名瑞士鐘錶公司SWATCH AG以該商標連續5年未被真實使用於第9類指定商品項為理由,向歐盟智財局針對前述三件商標提起廢止申請。經審查,2018年08月24日歐盟智財局做出廢止系爭三件商標第9類商品項註冊的決議,於2016年10月14日生效。蘋果公司提出訴願,訴願委員會(Board of Appeal)維持原廢止處分。
歐盟商標訴願委員會處分
針對蘋果公司提出的使用證據,訴願委員會認為蘋果公司提出的1997年至2000年的廣告距與要求提交的使用證據期間2011年10月14日至2016年10月13日相差甚遠,因此不列入審查。再者,訴願委員會認為商標的偶爾使用於廣告以及僅被使用於註冊商品之週邊,不足以構成商標的「真實使用」,並且字體皆為小寫,消費者也會將該段文字解讀為一種行銷宣傳方式,邀請消費者以不同的方式跳出框框思考。最後,訴願委員會並未參考蘋果公司提出的營銷年報,維持原廢止處分。
歐盟普通法院認定
蘋果公司不服,向歐盟普通法院提起上訴,歐盟普通法院以以下理由支持訴願委員會決議。首先,雖然相關消費者在購買電子產品時擁有較高注意義務,仍不影響系爭商標被標示於外包裝條碼旁相對不重要的位置的事實,而蘋果公司並未證明消費者在購買產品同時也會仔細檢查外包裝。第二,蘋果公司所提出的銷售數據為其法律部門所做之聲明,可靠性及可信度與第三方出具之證明無法相比擬,況且蘋果公司未提出進一步證據支持其聲明;再者,雖然蘋果公司年度報告中含有全球淨銷售額資訊,但並未提供在歐盟銷售的詳細數據。最後,普通法院再次聲明一商標必須提供識別商標的來源,才構成商標的真實使用,而蘋果公司所提供的「Think different」商標使用證據,並未顯示這一功能,因此,不構成商標真實使用。歐盟普通法院駁回蘋果公司上訴,維持原廢止處分。
如何在台灣真實使用商標
台灣商標註冊有效期一般為十年,每十年屆滿可再申請延展十年,然而,商標並非註冊及延展後即永久有效,商標法規定商標權人若有連續3年以上未使用、僅使用其中一部分或變換加附記使用等規定的違反,商標都有被廢止的風險。因此,真實且持續使用註冊商標甚為重要。
至於如何有效且真實的使用商標,首先,商標使用必須以行銷為目的,並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將商標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並持有、陳列、販賣、輸出或輸入該商品、將商標用於與提供服務有關之物品、將商標用於與商品或服務有關之商業文書或廣告、或將以上各情形,以數位影音、電子媒體、網路或其他媒介物方式呈現;另商標法同時規定,商標使用證據,應足以證明商標之真實使用,並符合一般商業交易習慣。若商標的使用依一般社會通念及市場上交易習慣,很難認定其係為行銷目的,在商業上確實有促銷其實際經營的商品/服務情形,即不是真實的使用。
商標真實使用規定看似複雜,其實不然,商標法的訂定主要為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促進工商企業正常發展,將商標依註冊樣式使用於商品或服務上,進行商品或服務交易,使消費者能識別商標的來源,即可合乎商標的真實使用立法規範。
1. T‑26/21 to T‑28/21 - Apple Inc. v EUIPO - Swatch AG
2. 註冊商標使用之注意事項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3. 台灣商標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