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論中國大陸實用新型專利審查注意事項
文/梁芷菱 專利部高級工程師兼主任
許多申請人欲申請中國大陸新型專利時,常常會認為中國大陸的新型專利審查標準如同臺灣的新型專利審查標準是採用形式審查,所以會誤以為臺灣的申請案能夠核准,於中國大陸申請時也能夠核准,然而並非如此,根據中國大陸專利法第40條「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經初步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授予實用新型專利權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決定,發給相應的專利證書,同時予以登記和公告。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由前述可知,中國大陸的實用新型專利會進行初步審查,根據中國大陸專利法規定,申請實用新型專利時,會判斷是否符合專利標的、明顯不具新穎性、創造性及揭露不明確,並於審查核准後再授予專利權;因此,本文針對實用新型專利的審查判斷舉例說明,幫助讀者了解中國大陸對於實用新型專利的審查注意事項。
專利標的審查判斷
(一)實用新型專利所保護的產品是一個實體物,必須具有確定的形狀、構造且占據一定空間的實體物,沒有占據一定空間的實體物不屬於實用新型專利所定義的產品。
舉例一:<權利要求>一種XX系統無線傳遞專屬訊號,雖然訊號具有明確的波形,但沒有占據一定空間,所以不屬於實用新型專利保護態樣。
(二)實用新型專利必須經過一定產業製造,且必須針對產品形狀、構造提出改進,方法不是產品,方法不屬於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態樣,如果專利範圍包含形狀、構造及對方法提出改進,則不屬於實用新型專利保護態樣。
舉例二:<權利要求>一種編織圖騰結構,其包含:一圖騰本體,係一第一線材與一第二線材相互沿一縫編路徑交錯接觸結合。雖然前述專利範圍包含產品構造(即第一線材與第二線材),但同時包含對方法本身提出的改進(即沿逢編路徑交錯接觸結合),因而不屬於實用新型專利保護型態。
舉例三:<權利要求>一種高耐磨實木地板,其包含:一基底板;一頂板,其設置於該基底板上方,該頂板透鍋爐以280至1200噸進行加壓,並且以110℃至260℃進行熱壓1至2分鐘。雖然前述專利範圍其標的為產品(即高耐磨實木地板),且包含產品構造(即基底板與頂板),但是同時包含壓力、時間及溫度等方法技術特徵,因而不屬於實用新型專利保護型態。
明顯不具新穎性、創造性及揭露不明確的審查判斷
根據中國大陸專利法規定,授予實用新型專利權時,應判斷實用新型是否明顯不具新穎性、創造性,且揭露內容是否清楚與完整。
(一)新穎性:是指實用新型專利不屬於現有技術。
舉例四: <權利要求>一種花瓶,其包含:一瓶體;一握把,其連結於該瓶體之外周緣。<引用文件>一種花瓶,其包含:一瓶體,其瓶口係呈橢圓形;一提把,其設於該瓶體之外側。引用文件已經揭示提把(同權利要求的握把)設在瓶體之外側(同權利要求的瓶體外周緣),因此,權利要求不具備新穎性。
(二)創造性: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舉例五:<權利要求> 一種花瓶,其包含:一瓶體,其瓶口係呈橢圓形,該瓶體為螺旋狀;一提把,其設於該瓶體之外側。<引用文件1> 一種花瓶,其包含:一瓶體;一握把,其連結於該瓶體之外周緣。<引用文件2>一種花瓶,其包含:一瓶體,其瓶身為螺旋狀。引用文件1已經揭示握把(同權利要求的提把)設在瓶體之外周緣(同權利要求的瓶體之外側),雖然引用文件1未揭示瓶體為螺旋狀,但引用文件2已揭示瓶身為螺旋狀(同權利要求的瓶體為螺旋狀),因此,引用文件1及引用文件2之組合,能佐證權利要求不具備進步性。
(三)揭露明確性:是指說明書應當對實用新型專利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準;必要的時候,應當有附圖。
舉例六:<權利要求>一種音源訊號轉換裝置,其包含:一訊號發射模組;一接收模組;一處理電路,其耦接該訊號發射模組,該處理電路接收一發射訊號,該處理電路能過濾該發射訊號的波長及雜訊;以及一轉換電路,其耦接該接收模組及該處理電路,該轉換電路接收處理後之該發射訊號,並轉換為一轉換訊號,該轉換電路將該轉換訊號傳送至該接收模組。
若前述舉例六的申請圖式並未揭示詳細電路圖,而是以方塊圖揭示訊號發射模組、接收模組、處理電路及轉換電路間的連接關係,則會被認定未明確揭示以何種電路實現,不符合揭露內容清楚性與完整性,其原因在於以電路、系統相關的申請案而言,電路構造不僅包含產品元件間的連接靜態結構,還包含電路中訊號傳輸方向的動態結構,所以權利要求需要清楚描述訊號的傳遞方向外,說明書及圖式亦需要清楚揭示訊號處理、訊號傳遞、電路功能及何種電路解決等相關技術手段。
結論
綜上所述,根據中國大陸法規,實用新型專利需進行初步審查,針對專利範圍是否為產品的形狀、構造進行審查,且專利範圍是否含有方法、是否明顯不具新穎性、創造性或者說明書與圖式揭露內容清楚與完整等部分進行審查。
因此,中國大陸對於實用新型專利的審查並非僅形式審查,若申請人欲將我國之新型先申請案於中國大陸提出申請時,建議進行專利範圍、說明書及圖式之重新檢視,必要時做出合法性調整,以符合中國大陸專利法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2008年;2.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施行細則,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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