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律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

亞律智權雙月刊 Aug 10, 2019

淺談商標跨境搶註

文/胡書豪

二戰後百廢待興,許多企業如雨後春筍般的成立,在不同條件下迅速發展茁壯的更是不在少數。隨著全球化時代的到來,企業也逐漸將版圖跨至許多不同國家行政區域;當這些企業主去到異地,得知自己企業商標已是聲名遠播時先是受寵若驚,然而,事實卻是這些企業正打算立足異鄉時,商標已遭他人搶先註冊的尷尬窘境。

何謂商標搶註?

依中華民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十二款規定:「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先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商標,而申請人因與該他人間具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他人商標存在,意圖仿襲而申請註冊者。但經其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可知搶註之商標是以他人已使用但未註冊之商標而言,以下茲簡介無印良品在中國所發生的商標搶註爭議為例:

1980年代由日本西友所創立的品牌「無印良品」,於1991年進軍海外市場,並在2005年於中國開設店面。為了品牌進入中國市場,「株式會社良品計畫」在1999年開始在中國以「無印良品;MUJI」提出一系列商標申請,但在更早的1994年,「盛能投資有限公司」就以「无印良品」在25類中提出申請。隨後,「中山市旭商貿有限公司」與「北京棉田紡織品有限公司」分別以「無印良品」和「无印良品」於2000年提出商標申請。就時間順序及事實推斷,1994年以「无印良品」提出申請的「盛能投資有限公司」,雖有惡意搶註的嫌疑,但是,由於商標申請為屬地主義,而且「盛能投資有限公司」的申請比「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的申請案早了五年多,單以註冊資料判斷尚難以證明為惡意搶註。而「中山市旭商貿有限公司」和「北京棉田紡織品有限公司」則迴避了「株式會社良品計畫」所申請的類別,另申請在24、29和30類,也是有企圖搶註「株式會社良品計畫」商標的嫌疑。雖「中山市旭商貿有限公司」和「盛能投資有限公司」所申請的無印良品相關商標已經期滿失效,商標失效後也沒有再以而「无印良品」或「MUJI」提出申請,然而「北京棉田紡織品有限公司」與「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的商標申請爭議卻延續至今。現今「株式會社良品計畫」,也幾乎對其他類別以「無印良品」重新提出了申請。


商標跨境申請時應注意的問題

商標跨境申請最常遇到的搶註狀況通常分為兩種:

  1. 申請案提出前就已經被搶註,這通常發生於企業品牌商品在國際上已產生一定知名度卻太晚對海外作商標佈局。
  2. 申請案一在網路上公開,就受到包圍式的商標搶註,其他人以一系列的近似商標或相同商標在不同類別甚至相同類別上提出申請,導致申請人往後在商標申請使用上受到種種障礙甚至侵權官司,或者必須向搶註者購買商標。

由於商標在申請時有商品類別區分,且在先使用認定亦有地域性,因此商標申請案一公開,就很有可能被所謂的商標蟑螂用相同或近似商標將該申請人未申請的類別分別提出申請,藉搶註商標的方式謀取不當利益。


透過優先權防止搶註

商標優先權,係指申請人第一次在世界貿易組織的會員或與中華民國有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國家,依法申請註冊的商標,於該申請日後6個月內向我國就該申請的同一部分或全部的商品/服務,以相同商標申請註冊時,得主張優先權,其申請日以該第一次申請日為優先權日。

過去因兩岸政治因素,沒有互相承認優先權,惟2010年9月12日後因「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的生效,兩岸雙方皆已公告自2010年11月22日起開始受理優先權之主張,且得據以主張優先權之基礎案的優先權日追溯自2010年9月12日,故現我國申請人如已在我國先提出商標申請,嗣後欲於中國申請相同商標時已可透過優先權制度保護,減少他人搶註的風險。

最後,建議商標權人,如欲在海外拓展,可以運用優先權制度保護自己的權利。或者是在提出申請時,同時對與自身營業項目相關的類別,更甚者是未來可能觸及的類別提早提出申請布局,以避免遭他人跨境搶註的風險。

參考資料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中華民國專利師公會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 / 中國商標檢索系統

_2019-8月專刊(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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