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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Dec 15, 2022

EPO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單一專利制度過渡措施

EPO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歐洲單一專利制度的過渡措施,以配合單一專利法院(Unified Patent Court,簡稱UPC)執行期程。

歐洲單一專利制度預計於2023年4月1日上路,專利申請人自2023年1月1日起,可提前申請單一效力請求,並請求延緩發布歐洲專利核准決定。該過渡措施旨在協助申請人,儘早針對取得單一專利保護進行安排。

依據歐洲專利公約(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以下簡稱EPC)第71條(3),針對已進入核准程序最後階段的歐洲專利申請案,EPO於核准專利前,會先發出「專利核准決定(Intention to GRAnt,簡稱IGRA)」,請申請人決定要以哪一專利文本作為專利核准之依據。申請人應於收到前述通知後4個月內(不可展延),繳納領證及公告所需費用,並以EPO的另外兩種官方語言提交申請專利範圍翻譯本。若申請人於此期間內繳納規費並提交翻譯文件,視為已同意將此專利文本作為核准依據。

兩項過渡措施說明如下:

一、提前申請單一效力

此項過渡措施讓申請人能在歐洲單一專利制度施行前,向EPO請求單一效力保護。若該項請求符合所有申請條件,一旦歐洲單一專利制度開始施行, EPO便可為其註冊單一效力,並與申請人溝通單一效力的註冊日期。但若條件不符,EPO會請申請人補正或直接駁回請求。在單一專利制度施行後,申請人會在核准專利公告於歐洲專利公報(European Patent Bulletin)後的幾天內,收到請求單一效力的結果通知。

提前請求單一效力必須於2023年1月1日以後提出申請,且須為符合EPC第71條(3)已進入核准程序最後階段的歐洲專利申請案。該項請求建議採用線上申請,但也可親自遞送紙本、郵寄或傳真。

二、申請延後發布歐洲專利核准決定

此項過渡措施讓申請人依EPC第71條(3)收到EPO的專利核准決定後,且在函復EPO擬作為核准依據的專利文本之前,可申請延後發布歐洲專利核准決定,使該專利能受到單一專利制度保護,避免在制度施行之前便已核准專利,或在過渡期錯過取得單一專利的機會。

申請人提出請求後,EPO將會延後發布歐洲專利核准決定,如此一來,核准公告將在歐洲單一專利制度施行後立即發布。這將使歐洲專利可受到單一專利保護。

EPO將自2023年1月1日起受理延後發布歐洲專利核准決定的請求。這項請求必須依照EPO的指定格式(Form 2025)提出申請,且須於單一專利制度正式施行前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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